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卫计委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35号)的文件精神,我区2016年面向农村社区岗位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45名,现将招生(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对象

2016年报考普通高校,具有南浔区户籍,立志为农村社区医疗事业服务,并与南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生计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学生。

二、招生计划与承办学院

2016年计划全区定向培养专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临床医学专业)21名,社区护士2名;本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共计20名(其中临床医学专业11名,预防医学专业4名,口腔医学专业2名,中医学专业3名),社区护士2名。

临床医学专业承办院校为湖州师范学院,中医学专业承办院校为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预防医学专业承办院校为浙江中医药大学,口腔医学专业承办院校为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护理专业承办院校为丽水学院。

三、招录与招聘

按照“先填志愿,择拔,后签协议”的原则,实施定向招生(招聘),其中: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具体程序如下:

(一)考生填报志愿。符合条件考生按2016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按招生计划1:1.2的比例,向招生院校提供名单。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发至南浔区卫生计生局。

(二)南浔区卫生计生局组织体检。区卫生计生局根据招生院校提供的考生名单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区卫计行政部门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否则视作放弃。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三)公示。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南浔区卫生计生局网站公示3天。

(四)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公示无异议的,南浔区卫生计生局,按招生计划 1:1的比例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在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时,须出示高考分数卡、身份证、户口薄等证件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区卫生计生局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汇总后报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四、学习费用

委托培养的农村社区医生和社区护士在我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满5年(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按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及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6)35号)的有关规定,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给于一定补助。

五、就业与待遇

(一)被录取的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回协议所在农村社区工作,根据培养生毕业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优先选择用人单位的原则,再经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确认分配单位,最后由用人单位与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纳入南浔区基层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编制。

(二)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三)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四)被录取的定向培养生未能按期毕业的,或不回本区农村社区工作的,就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政策待遇。

六、其它事项

相关信息考生可登录南浔人力资源网(www.nxrz.com)及南浔区卫生计生局网站(nxws.zjwst.gov.cn)查询。

南浔区卫生计生局组织人事科 0572-3020672

医政中医科0572-3023605

南浔区纪委派驻第三纪检组监督电话:0572-3090575。

原标题:2016年南浔区定向培养基层卫生人才招生(招聘)公告

南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