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甬政发〔2007109)的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宁波市民政局直属单位宁波市精神病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简介

宁波市精神病院是宁波市民政局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二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分类类别为公益二类,经费预算形式为财政差额补助。主要职责是收治民政社救、优抚精神病患者以及社会精神病、慢性病、老年病人等。

二、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核等程序面向宁波市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三、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体良好的职业素质;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招聘岗位、人数、专业、学历和范围及资格条件

详见附件1:宁波市精神病院公开招聘计划表;

注:年龄、工作经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

五、招聘办法和步骤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110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00)。

2、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江北区育才路265号(宁波市民政局一楼老干部活动室),电话:0574-8758245413989315889,联系人:周慧红

3、报名办法:先从市民政局网站(www.nbmz.gov.cn)下载并填好报名表(见附件2),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地点报名。报名时,请携带报名表、劳动合同或相关工作证明、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应聘人员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报名时,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向审查未通过者说明理由。证件不全或提供证件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能通过报名资格审查。

5、报考同一岗位的应聘人数与招聘计划之比不能低于3:1,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应聘人员人数和招聘计划比例不足3:1的,将核减该岗位拟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同一岗位招聘指标为数个的,相应核减招聘指标,招聘指标为1个的予以取消)。

6、报名资格审查通过名单于2013115日在市民政局网站公布。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按照公布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准考证。

(二)考试

本次公开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市民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1、笔试

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具体考试科目由市民政局委托具有考试命题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命题,笔试卷面总分为100分。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进入面试)。考生可于笔试结束一周后到市民政局网站上查看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电话通知。

2、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报考者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按照电话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3、成绩

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的40%和面试成绩的60%之和,满分100分。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排序。考生可在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登陆市民政局网站查看面试成绩和进入体检、考核人员名单。

(三)体检与考核

参加体检人员在电话通知后,按要求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淘汰。体检费用由参加体检人员自理。

体检结束后,招聘单位将对体检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淘汰。

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市民政局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同时在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与市民政局网上公示七个工作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拟录用人员凡农业家庭户的,须在办理录用手续的同时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招聘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本次公开招聘监督电话:0574-87217108

附件:

1、宁波市精神病院招聘岗位计划表。

2、宁波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

 

                          宁波市民政局

                           2012年12月27